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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主旨 114 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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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內容

114 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(勵)學金計畫

一、 計畫目的 為提供全國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子女適當關懷扶助及獎勵。

二、 主辦單位:內政部移民署(

三、 受理及獲獎公告期間- 學校報名期間:115年2月23日至115年3月1日

四、 報名資格: (一) 新住民 (二) 新住民子女: 1. 前款新住民之子女。 2. 現在臺居住,就讀國內公、私立國小(含)以上(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)之在學學生,就學滿一學期(含)以上。 3. 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(構)之獎助(勵)學金者(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、總統教育獎勵金及特殊才能獎勵金申請者除外;另領取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者,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清寒助學金)。 

五、獎項類別及基準
1. 優秀獎學金:推薦名額以學校全校在學之新住民子女人數計算,國小組,每滿30人得推薦1名(未滿30人亦得推薦1人)。本校新住民子女學生共24名,推薦數一名。
   國小組:就讀國內公、私立國民小學,114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90分以上。以成績為評比。
必備文件:
a. 報名日起前1年內(114年2月23日後)申請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,其中內容須含申請人及其父母雙方「記事不省」,並載有本人及父母姓名、父母結婚登記及原生國籍等資料。b. 另為新住民子女之父或母,如尚未設籍,則須檢附有效之居留證正、反面影本。

2.清寒助學金:推薦名額以學校全校在學之新住民子女人數計算,國小組,每滿30人得推薦1名(未滿30人亦得推薦1人)。本校新住民子女學生共24名,推薦數一名。
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(構)之獎助(勵)學金者(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、總統教育獎勵金及特殊才能獎勵金申請者除外;另領取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者,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清寒助學金)。國小組:就讀國內公、私立國民小學,114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。以成績為評比。
必備文件:
a. 報名日起前1年內(114年2月23日後)申請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,其中內容須含申請人及其父母雙方「記事不省」,並載有本人及父母姓名、父母結婚登記及原生國籍等資料。b. 另為新住民子女之父或母,如尚未設籍,則須檢附有效之居留證正、反面影本。c.報名日起前1年內(114年2月23日後)申請之國內各直轄市或縣(市)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。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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