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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主旨 轉知教育部函以,有關「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」第4條、第5條、第8條,業經該部修正發布一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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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內容
  • 依據教育部115年2月13日臺教人(三)字第1154200084D號函辦理,並檢附原函(含附件)影本1份。
  • 本次修正事涉各校之重點如下:
    • 將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列為服務學校不得拒絕之情事。
    • 增訂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期間,最長得申請至孫子女滿3足歲。
相關附件
  •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5條第8條修正-教育部令PDF
  •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修正條文ODT