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新消息 政院下令:年底前全面汰換中製資通產品,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(含硬體、軟體及服務)禁止使用於公務相關作業
一、依據教育部109年12月31日臺教資(四)字第1090184423號函(函轉
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)辦理。
二、行政院重申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(含軟體、硬體及服務)相關原則:
(一)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,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。
(二)個人資通訊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,亦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。
(三)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理,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。
三、請各單位於110年底前完成汰換所使用或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(含軟體、硬體及服務),
並配合擴大盤點
★本次盤點範圍為全機關(非機關內部之資訊單位或特定單位),其中「大陸廠牌認定方式」及「資通訊產品定
義」,說明如下:
1、大陸廠牌認定方式:由填報機關「從嚴認定」,所有屬大陸廠牌者,無論其原產地於我國、大陸地區或第
三地區等,渠等產品均須納入填報範圍。
2、資通訊產品定義:參考資通安全管理法第3條用詞定義,包含軟體、硬體及服務等項,另具連網能力、資料處理或控制功能者皆屬廣義之資通訊產品,如無人機、網路攝影機、印表機等。
3、如各機關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汰換作業或有窒礙難行之處,須填報正當理由,後續由本院協助評估其妥適性或其他可行作法。
PS:禁用大陸廠牌:
一、杭州海康威視(Hikvision)影像攝錄設備;
二、華為(Huawei)智慧型手機、平板電腦、無線網路分享器等;
三、深圳大疆創新科技公司(DJI)無人機;
四、普聯技術公司(TP-Link)無線路由器、網路交換器。
五、廣東歐加控股公司/廣東行動通訊公司(OPPO)的智慧型手機、行動電話機;
六、小米集團(MI)智慧型手機、平板電腦、虛擬實境設備;
七、浙江大華技術公司(Dahua)影像攝錄設備。
※聯想電腦Lenovo智慧型手機、平板電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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