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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消息 轉知本市衛生局函謂青少年菸害防制相關注意事項,詳如說明
- 一、依據基隆市衛生局基衛企壹字第1140200717A號函辦理。
- 二、學校應遵守「菸害防制法」相關事項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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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(一)電子煙或未經審查通過的加熱菸及其組合元件,都是違法產品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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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任何人使用,處二仟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。
- 供應者,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。
- 販賣者,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。
- (二)未滿20歲之人不得吸菸,違規學生須由學校依規指定專人負責辦理戒菸教育;供應菸品予未滿20歲之人,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。
- (三)菸害防制法規定,學校及校園外周邊人行道屬於全面禁菸之場所,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設置示意圖標明禁菸範圍,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,違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。
- 三、學校如查獲學生有上述(一)及(二)違規情形,需函移基隆市衛生局處辦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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