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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消息 為獎勵民眾參與志願服務,鼓勵本校所屬志工依「志願服務獎勵辦法」規定,於民國113年6月21日(星期五)前向本校學務處生教組申請志願服務獎勵
- 一、本辦法規定如下:
- (一)本辦法第2條規定:「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,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,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。」同法第5條第1項規定:「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:一、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者,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。二、服務時數五千小時 以上者, 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。三、服務時數八千小時以上者,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。」
- (二)符合前項規定之志工得向所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(下稱運用單位)提出申請,檢同相關證明文件,於每年6月底前送運用單位。運用單位受理後於7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。
- (三)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運用單位申請後,應審查並造冊,於8月底前函送衛生福利部辦理。所送資料請詳實填列憑
- 二、為落實115年志願服務推展全面線上化目標,114年公部門運用單位志工人力及服務時數管理將全面線上化,不再受理紙本資料,115年擴及私部門運用單位。爰本次獎勵申請公部門請以線上作業流程辦理(如附件1),其中運用單位線上系統操作流程請參照附件2,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線上系統操作流程請參照附件3,如為私部門運用單位尚無法以線上系統申請,得以紙本作業流程辦理(如附件4)。
- 三、本部「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」(109年8月4日函諒達),請轉知所轄各運用單位應依績效證明書格式(如附件5)開立。
- 四、本次獎勵事蹟表改為直式(如附件6),相關表單格式及內容等審查注意事項如附件7。
- 為利服務時數計算,本(113)年度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3年5月31日止;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。
- 五、請務必查填志工「英文姓名」,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法相同,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。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,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(https://www.boca.gov.tw/sp-natr-singleform-1.html)翻譯。
- 六、所送資料請運用單位於線上系統詳實填列,並核對志工資料之正確性,請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、運用單位為本部或所屬機關、機構者確認申請獎勵名冊資料,依限於本(113)年8月31日前完成線上作業,另函送申請獎勵清冊報部,以公文發文日期或郵戳為憑,逾期恕不受理。
- 七、申請獎勵名冊電子檔如附件8(信件主旨及檔案名稱請標註「單位名稱-申請113年志願服務獎勵」,須為可編輯檔)請以電子郵件傳送衛生福利部(vol300050008000@gmail.com)並致電承辦人確認。
- 八、本案附件檔案公告於衛生福利部「志願服務資訊網」最新消息(https://vol.mohw.gov.tw/vol2/news/index),各單位可自行下載電子檔,並請惠予確依上開說明事項辦理,以掌握時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