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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主旨 為維護青少年的健康,學校應遵守「菸害防制法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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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內容
  • 學校應遵守「菸害防制法」相關事項如下:
    • 電子煙或未經審查通過的加熱菸及其組合元件,都是違法產品:
      • 任何人使用,處二仟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。
      • 供應者,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。
      • 販賣者,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。
    • 未滿20歲之人不得吸菸,違規學生須由學校依規指定專人負責辦理戒菸教育;供應菸品予未滿20歲之人,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。
    • 菸害防制法規定,學校及校園外周邊人行道屬於全面禁菸之場所,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設置意圖標明禁菸範圍,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,違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。
  • 學校如查獲學生有上述違規情形,需填寫下列表單,函移基隆市衛生局處辦:
    • 違規行為人紀錄表。
    • 學生陳述書,或各校既有之學生自述書/自述表/事件經過記錄表等(請學生詳述違規行為之過程)。
    • 其他佐證資料(如違規行為照片或影片光碟、所持之各式菸品截圖、買賣交易紀錄、明細或發票記錄等)。
相關附件
  •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電子煙處遇流程PDF
  • 執行菸害防制法違規行為人紀錄表ODT
  • 學生陳述書ODT